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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
来源:海俊公司 | 作者:xinhaijun | 发布时间: 2011-03-18 | 5319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()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,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,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

第三条 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,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
()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

()违反规定借用公款、公物或者将公款、公物借给他人;

()私存私放公款;

()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;

()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;

()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,缴纳住房公积金,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等;

()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;

()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。

第四条 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
()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;

()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任免干部;

()私自泄露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;

()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;

()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;

()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、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;

()在工作调动、机构变动时,突击提拔、调整干部;

()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,任人唯亲,营私舞弊。

第五条 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
()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;

()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、培训、旅游等费用,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()定居、留学、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;

()妨碍涉及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;

()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;

()默许、纵容、授意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;

()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,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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